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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久故意杀人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穆某久,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无职业,现住铁力市**镇**社区**组。2009年10月12日,因犯有寻衅滋事罪被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庆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下午16时左右,被告人穆某久在庆安县**路**汽车租赁公司道南路边上行走时遇见被害人邹某某,手持尖刀随意将被害人邹某某刺中,被路人发现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庆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卷、笔录、照片、案发现场方位图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黑龙江省公安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穆某久刑事责任能力的说明函,齐齐哈尔市第二神经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庆安县瑞康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病案和出院证明,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被告人穆某久拒不供述;

3.李某某、马某某等28人证言;

4.视频光盘11张;

5.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笔录、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久,无视国法,肆意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伟忠 

 检察官助理:赵伟威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穆某久现羁押在庆安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案卷材料5册;

3.视频光碟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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