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穆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诉刑诉〔2019〕770号

               

告人穆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号。被告人穆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琰,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穆某乙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穆某甲,听取了辩护人朱琰、被害人穆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8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穆某甲在海州区新坝镇大穆村村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葛某甲发生撕打。后穆某甲回家,葛某甲跟至穆某甲家门口两人再次发生撕打。在穆某甲进堂屋后,葛某甲跟至屋内,两人再次发生撕打,后葛某甲女儿穆某丙、女婿张某某、儿子穆某乙及穆某乙朋友王某某先后赶到穆某甲家堂屋内,双方在撕扯过程中,穆某甲用菜刀将葛某甲、穆某乙、张某某砍伤。经鉴定,穆某乙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葛某甲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张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穆某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伤照片、案发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邹某某、汤某某、潘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蒋某某、穆某丁、赵某某、葛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葛某甲、穆某乙、张某某、穆某丙陈述;

4.被告人穆某甲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7]1062、1049、1050、1130号、 [2019]813、10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18】临鉴字第371、526、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新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穆某甲联系电话:1506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