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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甲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穆某甲,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某某,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学对面,务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7月10日被习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1989年、1997年,被告人穆某甲同母异父的哥哥穆某乙在征得其母亲李某某及兄弟穆某丙的同意后,分别将穆某丙位于习某某温水镇典足村四合组小地名为“茶园头”、“白眼沙”的两宗土地与村民穆某丁、穆某戊调换耕种,后李某某、穆某乙、穆某丙相继去世。穆某甲为获得调换的“茶园头”、“白眼沙”两宗土地,以其土地被他人侵占为由,多次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节日到北京上访,以此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压,从而实现诉求。2018年6月4日,习某某温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水政府”)迫于信访压力,在会议纪要中决定,为避免穆某甲再因土地诉求向政府施压,由政府解决4000元给穆某戊、1200元给穆某丁,将争议土地调整给穆某甲使用,并于2018年10月14日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因典足村村民委员会不同意将李某某及穆某丙的土地交由穆某甲续包和确权而未能落实。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穆某甲再次到北京上访,温水政府迫于无奈于2019年3月将“茶园头”、“白眼沙”两宗土地分别以1200元、4000元的价格从穆某丁、穆某戊手中买回,确权给穆某甲管理使用,穆某甲才承诺不再以“茶园头”、“白眼沙”土地存在争议为由上访。经习某某自然资源局价值评估:习某某温水镇典足村四合组“茶园头”、“白眼沙”两地块总面积0.024公顷,为习某某温水镇典足村集体土地,该两地块集体土地综合补偿总资金为7182元。

2.2015年,穆某丙因病去世后,穆某甲从遵义回到温水,阻止其侄儿穆某戌安葬穆某丙,由穆某甲负责安葬,随后穆某甲前往北京上访,温水政府迫于信访压力给穆某甲解决了2000元的临时救助。同年,穆某甲将温水政府全额出资为穆某丙修建的房屋钥匙拿走后拒不交出,并不断到北京上访,温水政府迫于压力,不敢继续要求穆某甲交出钥匙,致使该房屋一直处于穆某甲控制之下。

另查明:1.穆某甲为获私利,不断变换信访诉求,借此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压,试图在其丈夫余某某工伤赔偿一事上达到与实际不符的高额赔偿款。

2.2018年至今,穆某甲为了发泄情绪,多次在凯迪网络平台上造谣滋事,共计发布虚假信息20余篇,点击量多达上千余次,严重损害当地党委政府形象及公信力。

3.穆某甲为获取经济利益,多次到北京上访,让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查找稳控,肆意挑衅,企图让政府干部受到追责问责。2015至今,穆某甲到贵阳、北京等地登记上访共计64次,其中进京访41次,省访1次、市内访22次,导致当地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讨,温水政府派工作人员接访穆某甲17余次,共计花费数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打款凭证、信访记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非法上访,造谣滋事,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

                                    检察官助理 肖鑫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穆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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