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16日11时许,青县烟草局查获穆某某购买和销售了大量香烟。经沧州信德会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穆某某共在微信上销售香烟126173元,非法获利1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刚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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