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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穆某甲,曾用名穆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7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西安市莲湖区**路**学府**号**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陈军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以来,被告人穆某甲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购物渠道,多次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8月15日河北省永清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穆某甲居所查获了疑似犀牛角牌子1件、疑似盔犀鸟头制品3件、疑似鲸鱼牙制品5件、疑似象牙制品83件、疑似玳瑁制品6件。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现代象牙制品40件、白犀角制品1件、盔犀鸟头胄组织制品3件、鲸目物种牙制品 1件、独角鲸牙制品4件、海象牙制品1件、玳瑁背甲壳制品6件,共计价值83833.79元;现代象、白犀、盔犀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Ⅰ;独角鲸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Ⅱ;海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附录Ⅲ;鲸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Ⅰ的物种)、海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穆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动物制品98件、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流水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而非法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付金兰

检察官助理 计文静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动物制品98件、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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