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编号W0486********,户籍**,住缅甸佤邦南邓特区**乡**村,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穆某某应他人安排,便联系组织李某某等13人到缅甸佤帮南邓特区南温坝乡云县村的“干河沟”赶牛走私进入中国境内。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穆某某等人将84头黄牛赶到中国沧源县芒卡镇149界桩附近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的民警查获。经称量,走私的84头黄牛净重为47.62吨,根据价格认定结论得出84头活体黄牛认定价格为1238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本案查获的84头牛(卷宗内附照片资料)。2、书证: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他人的邀约下后组织人员将缅甸疫区的活体牛走私入境,走私活体黄牛认定价格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主犯未抓捕到案,被告人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案款物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2.卷宗3册,证物光盘2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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