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区,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街道**社区**穆**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穆某某伙同戈某某、于某某(均已判决)组织招聘多名员工进行培训,由员工以虚假身份微信添加不特定被害人为好友,利用发布虚假赢利图、冒充投资人发布虚假赢利信息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在“上海红酒”、“果立商城”、“果宝商城”交易平台进行红酒、香水等“投资”,骗取被害人钱财。为实施诈骗犯罪,其三人于2017年5月成立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组织公司人员实施上述诈骗活动。至2018年6月案发,非法获利共计17972991.25元。
2020年4月15日,穆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群营销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为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那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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