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17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90********,汉族,中专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3日、自2019年10月8日至11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自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纠集李某某(男,25岁,另案处理)、“某某甲”在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1984童年烧烤店前,持械与张某某(男,24岁)、王某某(男,26岁)、孙某某(男,28岁)等人进行互殴,互殴造成王某某右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穆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8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抓获归案。
2018年6月12日,穆某某家属赔偿王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书证:通话记录、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杲阳
2019年 12 月 21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