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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社区****。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被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穆某某以帮助盲人张某甲回家为由,从县城窜至天明镇盐井村张某甲妹妹张某乙(建档立卡贫困户)家,以帮助张某乙查询银行卡(惠农卡)为由,获知其密码,并一同在惠农资金代办处查询得知卡内有资金1400余元,在向张某乙归还银行卡时,趁机予以调换。次日上午,嫌疑人穆某某在钟楼信用社ATM机上提取现金1400元,后就将该卡丢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款追缴,退回失主张某乙现金1400元。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穆某某在城关镇医院看病候诊时,趁机盗窃李某某(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陕西信合银行卡(惠农卡)1张。之后,穆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分别在城固县上元观、沙河营等信用社ATM机提金3700元,用本卡消费2554.4元,合计6254.4元。该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提取。

3、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穆某某到其朋友任某甲家玩耍,于当日旁晚坐乘任某甲的踏板车一起到城固县福星网吧上网。期间,被告人穆某某以出去吃饭为由借到任某甲的踏板车,趁机盗窃车座里面任某甲父亲任某乙(低保户)的银行卡(惠农卡)1张。之后,穆某某于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4月28日期间,分别在城固县莲花信用社、钟楼信用社、沙河营信用社ATM机提现2100元,用本卡消费659.5元,合计2759.5元。后就将该卡丢弃。

4、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穆某某在城固县文化路农业银行遇到到了办理业务的被害人苗某某(建档立卡贫困户),穆某某以办理相同业务为由带苗某某到城固县政务大厅帮助查询银行卡(惠农卡)余额,在确认卡内有资金后,趁机调换了苗某某的银行卡。之后,穆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分别在城固县沙河营、柳林等信用社ATM机提现4500元,用本卡消费14886.1元,合计19386.1元。后就将该卡丢弃。

5、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穆某某在桔园街上游荡时遇见了熟人孟某某(建档立卡贫困户),孟某某将其带回家后,要求穆某某帮助干农活。穆某某以干农活需卖些烟酒招待为由支走孟某某,并迅速潜入其卧室盗取孟某某的银行卡(惠农卡)1张,离开现场在桔园街惠农资金代办处提取现金455元,予以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银行卡提取,并从所追缴的案款中退回失主孟某某现金2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盗窃贫困户、丧失劳动能力人、孤寡老人和医院看病人的银行卡,提取和消费现金30255元,情节严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盗窃贫困户、丧失劳动能力人、孤寡老人和医院看病人的银行卡,提取和消费现金3025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世明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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