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1〕98号
被告人穆某某,曾用名穆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89********,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胡同*号付*号,现住许昌市**路**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10月1日被释放, 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1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窜至许昌市许由路文峰路取直段交叉口西200米路南星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万达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自肥,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2、2020年8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窜至许昌市仓库路祥泰二期小区对面当代满堂悦工地门前,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700元。
3、2020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窜至许昌市许由路与文峰路取直段交叉口西200米路北洪源老烩面门口,将被害人申某某的一辆王野牌电动车盗走后销赃自肥,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400元。
4、202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窜至许昌市魏都区劳动路魏源广场书亦烧仙草门店外,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道沿处摩托车车斗内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销赃自肥,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100元。
案发后,以上被盗物品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媛
2021年2月8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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