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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21993********,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镇**路**号院**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租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岭路和建华大街交口处,将等候红灯的被害人周某某上衣右口袋内的1部白色苹果牌X型号手机盗走,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被害人周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无前科犯罪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浩

检察官助理:刘旭石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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