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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路**排**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20时许, 被告人穆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酒店东边的无人售货超市内,利用撕掉商品标签逃避结账的方式,盗窃该超市的商品时被当场抓获。经查,2018年10月份、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穆某某多次利用撕掉商品磁条标签逃避结账的方式盗窃该超市的商品。

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20年1月7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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