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7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德惠市万宝镇山西头村12组张某某家院里,因为倒脏水一事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穆某某用铁锹将被害人何某某头部打伤,经德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
2到案经过及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德惠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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