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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穆某某,女性,汉族,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7月2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邻居关系,两家因相隔土墙的归属问题长期存在纠纷。202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将两家土墙塌陷处的土铲向李某某家院子,李某某和家人听见声音后出门查看,口头制止穆某某铲土,穆某某不听劝阻继续铲土,李某某伸手去阻挡,被穆某某抓住右手拧了一下,李某某将手抽回,并告诉家人手被穆某某掰折了。李某某丈夫连某甲随即拨打110报案。2020年5月5日,经环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某的伤情为右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20年6月17日,经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环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环县人民医院便函,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连某甲、王某某、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5.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7.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虎

检察官助理:田雅雅

2020年8月13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150********)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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