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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穆某某因村里修公路刨树问题与村书记李某甲发生矛盾心中气愤,在**村东李某乙家大棚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李某甲胸腹部捅伤多处,经青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穆某某案发后,主动至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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