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任丘市北站路华北石油永丰小区6栋4单元202室,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路**村**排**号。被告人穆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11月1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18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宿舍**号楼**单元楼前,被告人穆某某、尹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因房屋卫生间漏水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冲突,贾某某被穆某某打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外力致贾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穆某某供述,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人尹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监控视频,检查笔录及伤情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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