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6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系甘肃省**职工,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住甘肃省兰州市**路**号。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兰州市**区**路**号门前**家属院内花园处,因琐事与黄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穆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摔倒在地,持木棒殴打黄某某至其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黄某某创伤性硬下膜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经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誉馨
书记员:柴 进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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