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3********,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到渤海新区分局投案,于2020年6月8日被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害人崔某某在黄骅港**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里听到楼上有噪音,遂上楼寻找声源。当找到5楼503室时与开门的被告人穆某某发生争吵,后崔某某进屋继续寻找声源,穆某某责令崔某某离开,崔某某不听再次与穆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崔某某与穆某某相互殴打。穆某某用手推崔某某的头,崔某某咬住穆某某的手,穆某某用手殴打了崔某某的面部,致崔某某眼眶骨折。经法医鉴定,崔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二份,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社会调查表,户籍信息;2、证人刘某某、高某某、董某某、韩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巷**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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