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0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通榆县边**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12月3日被抓获,2019年12月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证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3日晚17时左右,被告人穆某某因感情纠纷在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勤俭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持刀将被害人刘某某扎伤后逃跑。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穆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之间有期徒刑。如果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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