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穆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13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曾因盗窃,于2007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门前,无故滋事,持酒瓶、钢管、扫帚把等物随意殴打被害人漆某某(男,北京市人,81岁)。经鉴定,被害人漆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现场照片等;9.其他: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