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副所长谢某某带领执法人员张某某和梁某某到辛集市**村西北角穆某某正在施工的养鸡场发违建通知书时,被告人穆某某拒绝在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并辱骂工作人员,持铁锹拍砸执法车前机盖,将执法车的右侧后视镜砸烂,后持断裂的铁锹柄追打谢某某,将谢某某的右前臂、右脖颈打伤。执法车车损鉴定价值574元,谢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1日谢某某出具谅解书一份,对被告人穆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3月3日辛集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证明,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楸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穆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辛集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7.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暴力阻碍辛集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跃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物证:铁楸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