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穆某某,曾用名木某某,男,维吾尔族,199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博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97********,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博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7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则帕·铁力瓦尔迪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凌晨6时18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路段时,因其操作不当碰撞到隔离护栏,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穆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11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现被库尔勒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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