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T**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354线10KM+800M处时,因超速行驶,驶入逆行车道,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加装车厢护板)的冀HD**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穆某某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穆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2.4mg/100ml,属于醉酒。经责任认定,穆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受案、立案手续;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穆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等。
2.鉴定意见:(1)滦平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33号,(2)冀通鉴子〔2019〕第4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勘验笔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的笔录及所附现场图、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秀云
(院印)
2020年8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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