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穆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号楼**单元**,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穆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迎某某沿**河南沿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下穿通道中段时 ,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7.64mg/100ml。被告人穆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号楼**单元**。电话:1383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