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7月12日因驾驶报废车被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8分许,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莱州市河滨东街由北向南行至亭子村委北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体内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9.7mg/100ml血液,遂将其带至莱州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血液。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该无证驾驶机动车,体内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液,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国良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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