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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20时47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34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采油六厂田园超市门口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6.7mg/100ml。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耿某某证言;4.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丁铭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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