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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里**号楼**号。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8白色本田思铭牌汽车,沿简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与平昌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检。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穆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mg/100ml。被告人穆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穆某某身份证明,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君玮
代理检察员:姜宁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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