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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组,经常居住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贵AW**9Y号比亚迪牌微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深圳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驶,当日22时20分许,行驶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南山路(拓海游泳馆附近)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发现穆某某酒后驾车,遂现场对穆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2毫克/100毫升,随即将穆某某带至毕节市七星关区关爱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龙兴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7746〕;

2.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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