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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6********,本科文化程度,系曲江圣境城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街**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穆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西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设院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穆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152.2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穆某某血醇浓度为152.26mg/100ml,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对被告人穆某某判处一个月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珍

检察官助理:倪玉莎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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