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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9831990********,汉族,大学文化,济南市高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在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本市顺河高架路行驶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收费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9±6.4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穆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穆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希红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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