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73********,回族,初中文化,济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住济南市市中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22时34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南辛庄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辛庄西路126号门口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停车,当日22时44分许,车上副驾驶位置同乘人员高某某开车门时,遇石某某驾驶鲁******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摩托车与该轿车车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高某某在现场用手机转账给石某某8000元赔偿款(由石某某朋友李某某代收)。被告人穆某某已取得石某某谅解。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5±4.9mg/100ml,达到醉酒值。经认定,被告人穆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存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转账记录、卡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到案证明、人口信息。2.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3.证人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勘查笔录。5.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穆某某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穆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对方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珊珊
检察官助理:张磊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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