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2月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穆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J****1),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路14号楼东时与另一辆小客车发生纠纷,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汪鑫鑫、何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博
2020年2月6日
附:
1. 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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