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住新疆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7日被阜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阜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晚上22时左右,被告人穆某某酒后驾驶新A*****小型普通客车,沿阜康市雪莲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北门路口大概100米的距离后,不小心驶过路口,在倒车的过程中,将郭某某驾驶的新A*****小型轿车刮蹭,郭某某报警后阜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警到达现场,随即将被告人穆某某带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依登
(院印)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阜康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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