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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穆XX,男,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城关乡XX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3月1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穆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柳XX的法定代理人姚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穆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定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定219省道159公里+300米处时,与同方向姚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姚XX受伤(未鉴定)、摩托车乘车人柳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穆XX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柳XX符合右肾挫碎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穆XX主动向封某某公安局投案。2018年10月16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穆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姚XX、张X波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穆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XX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穆XX认罪认罚,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穆XX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对其应当酌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时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穆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城关乡XX村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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