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4********,汉族,中专文化,江苏**建筑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7时12分许,被告人穆某某驾驶苏G4****号小型轿车沿204国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鲁兰河大桥桥面时,该车与沿204国道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由许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及沿204国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由许某甲驾驶的苏G54****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许某乙受伤,三车损坏。2019年10月26日19时许,许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穆某某在现场投案自首。
被告人穆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商业险保单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等;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75167****);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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