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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街**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近亲属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穆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15时11分许,醉酒驾驶探险者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京J****5)由西向东行驶至怀柔区怀长路4公里800米处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3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认定,此事故由穆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检验,穆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7mg/100ml。

被告人穆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5.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洁

检察官助理:陶宇涵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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