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刑诉〔2019〕882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92********,维吾尔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4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6******,维吾尔族,大学本科(**大学商务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2019年4月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本市天山区,住本市天山区**号**单元**号。2019年4月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5月13日经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艾某某、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2日至8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1日至9月20日,10月17日至11月16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穆某某使用QQ昵称古某在一些专门有嫖客的群里发可以卖淫的表情,后给嫖客发照片介绍卖淫女,商量价格后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9年初至4月,被告人穆某某用微信昵称为古姐的微信号建立了名叫““AAAAAAAA 乌鲁木齐美食群”的微信群,被告人艾某某(群昵称为“指导员忠”)和被告人刘某某(群昵称为“指导员 dream”)担任该微信群的指导员,以拉卖淫女进群、通过加微信、在QQ群内发卖淫表情、联系嫖客、将群内卖淫女的照片、信息发给嫖客,进行双向联络,并商讨嫖资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不等,之后各自又建立临时微信群介绍挑选好的卖淫女至嫖客指定的位置完成卖淫嫖娼活动的方式,从中牟利。期间:
1、2019年3月28日至4月6日,被告人穆某某通过“AAAAAAAA 乌鲁木齐美食群”介绍卖淫小姐古某甲与窦某某、买某某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还介绍了苏某某、夏某某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六、七万余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艾某某通过“AAAAAAAA 乌鲁木齐美食群”介绍古某乙和香某、热某某和李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还介绍阿某某等一百多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左右。
3、2019年3月15日至4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通过“AAAAAAAA 乌鲁木齐美食群”介绍苏某某与葛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同时还介绍艾某某等十余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获利人民币三千元左右。
被告人穆某某、艾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手机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葛某某、苏某某、古某甲、香某、古某乙、窦某某、艾某某等十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穆某某、艾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辩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某某、艾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艾某某、刘某某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分别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艾某某、刘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海涛
助理检察员:杨瑞华
2019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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