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蔡某军,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XX0XXX50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XX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3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穆某保,绰号“二亮”,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619XXXXXXX02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聊城市茌平区茌X建筑公司X楼XXX,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桑某德,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XXXXXX56XX,汉族,初中文化,住聊城市博平镇XX村951号,2019年12月1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军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以被告人穆某某、桑某德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蔡某军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4日、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4日、2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以来被告人蔡某军在聊城市茌平区境内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且为索要赌债及其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拘禁、滋扰他人,形成了以被告人蔡某军为纠集者,以被告人穆某某为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1、2008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蔡某军在茌平县正泰东方大酒店11楼开设赌场,组织付X、刘X刚、谷X辉、郭X玉等人聚众赌博;
2、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蔡某军在茌平县和谐家园13号楼1601室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桑某德在蔡某军开设的赌场提供帮助;
3、2016年被告人蔡某军伙同被告人穆某某、桑X之(在逃)等人在蔡某军的茌平区振兴办事处林庄新村22号楼别墅内、茌平区老汽车站北边路西一橡胶厂内多次聚众赌博。
4、2016年11月28日为讨要债务,被告人蔡某军指使穆某某、桑X之等人采取堵门、拉横幅、小喇叭喊话等方式对尹X的父母进行滋扰四五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尹华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蔡某军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军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桑某德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为他人聚众赌博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军一人犯数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尚有漏罪未判决,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洋
检察官:成汝庆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蔡某军现被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被告人穆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被告人桑某德现被监视居住于茌平县博平镇大桑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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