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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成平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穆成平,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东回镇**,住阳泉市矿区**小区****单元**号。1996年11月30日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被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5月9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6年3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罚款500元,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成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 月的一天,在阳泉市矿区**小区**楼**单元**号被告人穆成平家中,被告人穆成平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魏某某(另处)现金200 元,后一人将毒品买回,并提供吸食工具容留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另处)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 、2020年4 月11日晚,在阳泉市矿区**小区**楼**单元**号被告人穆成平家中,被告人穆成平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现金200 元,后由胡某某驾车拉着被告人穆成平到三矿医院附近,胡某某等候,被告人穆成平一人下车将毒品买回。返回后,被告人穆成平提供吸食工具并容留李某某、胡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3 、2020年4 月14日晚,在阳泉市矿区**小区**楼**单元**号被告人穆成平家中,被告人穆成平收取吸毒人员李某某、胡某某200元,后由胡某某驾车拉着李某某、被告人穆成平到三矿医院附近,胡某某、李某某等候,被告人穆成平一人下车将毒品买回。返回被告人穆成平所住小区附近时被抓获。

以上被告人穆成平代购代销毒品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壶;2.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成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成平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贩卖毒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穆成平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穆成平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穆成平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穆成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穆成平一人犯有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建勋

书记员:李  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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