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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穆广泉、朱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穆广泉,曾用名穆子亮,绰号“仔亮”,男,198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无职业,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小区****单元**。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1月6日个旧市法院撤销缓刑执行部分,对其收监执行。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6********,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个体,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幢**单元**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绰号“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职业,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幢**单元**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广泉、朱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3时许,被告人穆广泉、朱某某、李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因债务纠纷到个旧市鸿泰上都**幢**号用手铐将被害人潘某某带至个旧市樱花小区**单元**室、个旧市盛世佳园**室等地拘禁,在此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让被害人潘某某签写欠条,被告人穆广泉、李某甲及陈某某对被害人潘某某实施了殴打,被害人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李某甲人民币16000元。9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潘某某趁被告人穆广泉、李某甲下车吃饭之机逃脱。经个旧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伤情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穆广泉、朱某某、李某甲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广泉、朱某某、李某甲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广泉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园满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穆广泉、李某甲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社区居委会**村**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778776****;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碟一张、散装材料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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