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05号
被告人穆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9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3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新冠疫情影响,暂缓执行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5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上午,被告人穆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有限公司门口,窃得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的蓝贝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穆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附近公交站,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金鹭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50元。
3、202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穆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公交站旁,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此的杭爵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据制作说明、监控图片、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穆某某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晓兰
2020年7月21日
附:1、被告人穆某某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电子卷2册,检察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5、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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