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穆国强贩卖毒品罪)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94号

被告人穆国强,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2017年10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2018年8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于当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国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穆国强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地下车库位置,以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50元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50元一粒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1克冰毒和1粒麻古,以微信扫码收款的方式收取毒资500元;

2019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穆国强在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地下车库,以毒品甲基苯丙胺450元一小袋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某1克冰毒,收取现金毒资450元;

2019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穆国强抓获,从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小袋,重33.9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袋,重20.91克,所查获毒品重量共计54.8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穆国强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蒋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穆国强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搜查、称重、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国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穆国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穆国强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穆国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73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