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穆国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0月2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9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零三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因身患严重疾病,2020年8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患严重疾病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国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穆国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穆国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穆国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号**房内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2.67克给吸毒人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穆国强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区**号**房内将0.8克甲基苯丙胺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价格的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穆国强在上述地点将0.8克甲基苯丙胺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卖给吸毒人员以500元价格的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3、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穆国强在上述地点将0.8克甲基苯丙胺及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90元的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收款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穆国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穆国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国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以及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9月28日
附项:1、被告人穆国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方式为:1847428****;
2、移送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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