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穆卫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街**号,2012年5月10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9月1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天台县**街道**村**号,驾驶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住天台县**乡**村**号,司仪,2018年6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8年4月24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8年4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穆卫某、陈某甲、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与陈某甲、范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穆卫某伙同姚某某(另案处理)开设“小手指棋牌”微信赌博群和平台好友群,组织崔某某、齐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平等人在群里以“天台三阿磨”、“牛头拱”的形式进行赌博,二人通过每局三阿磨收取3颗钻石,牛头拱收取4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元左右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二人五五分成。被告人穆卫某伙同姚某某共抽头渔利57万元,其中充值钻石金额是277192元,二人违法所得20万余元,其个人违法所得10万余元。
2、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创建了一个小手指棋牌好友群,组织许某甲、彭某某、潘某某等人在群内以天台三阿磨、双扣等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每局三阿磨收取3颗钻石,双扣收取4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元左右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甲抽头渔利4.9万余元人民币,其中26800元支付给平台用于购买钻石,本人违法所得1万元左右。
3、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创建了一个小手指棋牌好友群,组织许某乙、张某某、汤某某等人在群内以天台三阿磨形式进行赌博,通过每局三阿磨收取3颗钻石,每颗价格人民币1元左右房费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被告人范某某共非法渔利2.5万余元人民币,其中14300元支付给平台用于购买钻石,本人违法所得6000元左右。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穆卫某被传唤到案。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分别被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上交了1万元违法所得。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范某某主动上交了1万元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买钻记录、价格表、前科劣迹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户籍信息、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打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许某丙、陈某丁、姚某某、穆某某、崔某某、齐某某、陈某戊、许某甲、潘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汤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归案经过;3.被告人穆卫某、陈某甲、范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5.光盘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穆卫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锦秀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穆卫某现被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范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583****、1885863****)
2.移送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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