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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税驰、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税驰,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租房**栋**单位**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十二个月,现在家。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于2020年7月18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六个月,现在家。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税驰、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税驰采用P图冒充“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各区服务器名人的方式,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售卖游戏装备的事实,多次对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8989.2元;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三次提供帮助,涉案金额共计3500元,分得赃款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柳某某将1000元汇入税驰尾号为****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次日税驰取钱时发现该账户被冻结,遂将该银行卡丢弃。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马某某645元。

3.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周某某700元。

4.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甲500元。

5.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00元。

6.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甲1100元。

7.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300元。

8.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谢某某1600元。

9.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尹某某2300元。

10.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的弟弟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让王某某将其微信收款二维码发送给自己,黄某某代其弟弟向王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付款500元,黄某某发现受骗后向王某某的微信转账0.01元留言“骗子”,王某某收到钱后为税驰支付烧烤费48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20元。

1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杜某某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让被告人徐某某(系王某某的丈夫)帮忙收款,徐某某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驰的指示添加杜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2000元,随后将其中1900元转账到税驰指定的何某某的微信上,何某某支付1900元现金给税驰,徐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12.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用从徐某某处要来的微信号添加陈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被告人徐某某因要登陆游戏将微信要回后,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驰的指示帮助收款微信转账1000元,税驰分得赃款800元,徐某某分得赃款200元。

13.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胡某某购买游戏币,利用徐某某的微信号收取赃款500元。

14.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利用徐某某的微信号骗取被害人赖某某2000元。

15.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刘某乙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让被告人徐某某帮忙收款,徐某某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驰的指示添加刘某乙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500元,随后将其中400元转账到税驰的银行账户上,徐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16.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装备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饶某某购买游戏装备,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让王某某(另案处理)帮忙收款,王某某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驰的指示添加饶某某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544.2元,税驰让王某某用赃款为其购买一条宽窄香烟花费440元、网上购物和坐出租车花费20余元,王某某分得赃款70余元。

17.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税驰虚构售卖“梦幻西游”游戏币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某乙购买游戏币,因微信被冻结无法进行收付款,税驰让王某某帮忙收款,王某某在明知税驰实施网络诈骗的情况下,按照税驰的指示添加吴某乙的微信号为好友并收款3000元,后王某某转款2600元给税驰,王某某分得赃款400元。

2020年3月31日,民警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公租房楼下将被告人税驰查获; 2020年7月6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马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吴某甲、赵某某、谢某某、尹某某、黄某某、杜某某、陈某某、胡某某、赖某某、刘某乙、饶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税驰、徐某某以及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税驰、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驰、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税驰诈骗他人财物18989.2元、徐某某诈骗他人财物3500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税驰曾因故意犯电信网络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徐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税驰、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税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传香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税驰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徐某某因强制隔离戒毒羁押于四川省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本案诉讼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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