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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税鑫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税鑫,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74********,彝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攀枝花市**所**,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号。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税鑫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4月2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底,攀枝花市**局将**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移交攀枝花市**局,由市**局下设的攀枝花市**所负责行使。被告人税鑫在担任攀枝花市**所**期间,攀枝花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局反映盐边县**屠宰场的猪肉流入攀枝花市区,请求对**屠宰场的猪肉销售范围进行限制,并通过吃请、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税鑫,寻求到税鑫在工作过程中为朱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垄断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生猪屠宰市场提供支持和帮助。其中:

1、被告人税鑫明知对A类标准的屠宰场猪肉产品进行流通区域限制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帮助**公司限制**屠宰场的猪肉产品流入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市场,于2015年6月23日代表市**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屠宰场进行检查时,在未发现**屠宰场存在注水猪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产品的情况下,以传达市政府决定为由,当场要求盐边县**局对**屠宰场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间**屠宰场的猪肉产品不能销往盐边县外、整改期限到2015年底。2015年6月25日,税鑫要求盐边县**局下发整改,在盐边县**局对整改期间限制猪肉产品销售范围提出异议时,税鑫以市领导意见为由,要求必须对**屠宰场进行整改,盐边县**局遂按照税鑫要求,于次日对**屠宰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收到该通知书后,税鑫先后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的朱某某和江某某,朱某某、江某某等人持《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屠宰场、东区**农贸市场、仁和区**农贸市场的猪肉经营户进行宣传,要求不准将**屠宰场的猪肉产品运到盐边县外销售。同时,税鑫安排滕某某就6月23日联合检查的情况起草《关于盐边县**屠宰场屠宰情况的情况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对**屠宰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其猪肉产品暂时不得进入盐边县之外的其他地区的建议,由税鑫等人审核后报给市政府,最终推动市政府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原则同意市**局整改建议的决定。

2、2016年上半年,在《责令改正通知书》确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为了继续帮助***公司垄断攀枝花市东区、仁和区的生猪屠宰市场,被告人税鑫指示盐边县**局继续对**屠宰场的猪肉产品限制销售范围,并多次致电范某某、廖某某等人要求**屠宰场的猪肉检疫合格证明上的销售目的地只能填写盐边县境内。2016年10月12日,江某某带领**公司股东到市**局要求限制**屠宰场的猪肉产品流通,经税鑫、滕某某等人汇报并开会决定,市**局于次日下发《攀枝花市**局关于加强盐边县**屠宰监管的函》,要求盐边县**局在市政府新规定出来之前继续按照已于2015年12月31日失效的攀食安办〔2015〕**号《关于开展规范猪肉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执行,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产品进行销售区域限制。

3、2017年5月,被告人税鑫接受江某某的吃请,答应帮助**公司限制**屠宰场猪肉产品销售范围。后在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料审核清理“回头看”活动和“扫雷行动”中,经税鑫等人开会决定,市**局于2017年6月5日分别向盐边县**局、米易县**局、西区**局、东区**局下发《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督查通报》,要求全市四家A级标准屠宰场进行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各屠宰场猪肉产品不得跨县区销售,起到了实质上帮助**公司垄断东区、仁和区生猪屠宰市场的作用。直到2018年8月,市**局才以《关于盐边**屠宰场完成联合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有关意见的函》通知盐边县解除对**屠宰场的猪肉产品跨区域销售的限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任职文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税鑫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鑫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娟

检察官助理:邓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税鑫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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