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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税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税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税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税涛因无钱可用,多次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鱼塘镇、重庆市**,采用破坏门锁等方式,进入营业店铺盗窃财物,分别如下:

1、2018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税涛窜至重庆市永川区银山源健林大药房,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3000余元。

2、2018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税涛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苏宁易购门市,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盗得一台55英寸价值6499元的TCL彩电,后因该彩电屏幕损坏,便将彩电丢弃。

3、2019年6月18日晚上,被告人税涛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天寿药业门市,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盗得共计价值2000元左右的膏药、蛋白粉等物品,后因上述物品无法变卖便丢弃。

4、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税涛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镇华联超市,用板凳将超市卷帘门破坏后,进入店内盗走娇子等品牌香烟30余条和易捷通K2000型收银机一台。后税涛从收银机中取得700余元现金,并将香烟以2900余元的价格销售。

5、2019年7月29日晚上,被告人税涛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伙食团餐馆,通过撬门方式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里的现金600余元。

6、2019年7月30日晚上,被告人税涛窜至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401号移动营业厅,将门锁破坏后,进入店内盗得华为畅享9等型号手机7部,后在回合江的路上随机选择路人将手机以2700余元的价格销售。经估价鉴定,上述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3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税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税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税涛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五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亮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税涛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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