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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税建成盗窃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诉刑诉〔2019〕1333号

被告人税建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彭州市**山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税建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税建成来到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外电瓶车停放点,使用T型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樊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太空蓝色奇蕾牌电瓶车盗走并销赃。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546元。

2、2018年11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税建成与唐某某(已判)来到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外人行道,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安尔达牌电瓶车开锁,由唐某某将该车骑走并销赃。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755元。

3、2019年1月8日9时许,被告人税建成与唐某某来到简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外电瓶车停放点,使用开锁工具将被害人樊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开锁,由唐某某将该车骑走并销赃。经认定,该电瓶车价值1898元。

2019年7月26日,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简阳市简城街道“遇见网咖”内将被告人税建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表等书证;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税建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税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税建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冰清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税建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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