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程鹏飞,小名小二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别名真义,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9********,汉族,文盲,无业,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抢夺罪,于2010年3月3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程鹏飞、程某起意盗窃财物,二人协商后由程某驾驶摩托车载程鹏飞至灌南县新安镇文昌苑东区8号楼东侧路上。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大众速腾汽车(苏GW****)内现金人民币4680元。后二人又驾车至本县新安镇镇北村大队部东侧金龙浴室的南北巷子内,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窃得被害人许某某的黑色大众速腾汽车(苏GM****)内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被告人程鹏飞、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鹏飞、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程鹏飞、程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程鹏飞、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鹏飞、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鹏飞、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程鹏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鹏飞、程某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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