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程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住崇阳县**镇**路**巷**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崇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晚,崇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本县**镇**路**巷**号被告人程某家中抓获被告人程某。崇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依法对程某住房进行搜查,在该房间搜到2.42克海洛因;224.98克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咸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5.崇阳县公安局的称量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6.搜查视频;7.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程某现被羁押于崇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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